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十二条有效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