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农村客货运输需求相适应。

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编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要求,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列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