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农村客货运输需求相适应。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编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要求,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列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