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建设造成农村城市化、公路街道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协商后,将相应路段整体或者行车道以外部分移交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管理。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