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建设造成农村城市化、公路街道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协商后,将相应路段整体或者行车道以外部分移交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管理。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