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综合管理,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负责制。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整治等工作。鼓励推广农村公路路长制信息化技术应用。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