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保存。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