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