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