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排水与污水处理,是指对生产经营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行为。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