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第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低洼区域、排涝不畅区域、地下设施等区域的排水综合治理,疏浚排涝通道,配置符合排涝抢险要求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水务、应急、公安、气象等部门,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应当包括风险评估、防范治理、灾害预警、应急避难等内容。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