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思茅城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