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