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思茅城区河道常态化日常管护机制,并积极培育和规范河道维修养护市场,逐步实行河道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提高河道管护效能。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保洁年度计划及其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保洁年度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保洁责任区及责任单位、保洁服务单位的条件和确定方式、保洁具体任务及要求、保洁费用标准、保洁经费筹集、监督考核办法等内容。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保洁责任单位落实保洁任务,保证责任区范围内的河道整洁。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