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满足防洪要求,兼顾生态、景观综合统一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思茅城区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思茅城区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河道防洪排涝、清淤疏浚、雨污分流、截污纳管、生态补水等工程;
(二)护岸、护栏、桥梁、涵闸、电力、照明、通信、界桩、标识牌等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三)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湿地、绿化、景观建设和生态修复;
(四)拆除和改造不符合防洪标准、占用河道等违法建(构)筑物。
在公共安全、防洪安全、水体质量等方面存在严重隐患的河道,应当优先安排整治。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