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向侨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受理机关对归侨、侨眷的申诉、控告,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答复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归侨、侨眷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

(二)侵占或者损坏归侨、侨眷私有房屋和其他私有财产的;

(三)侵占或者损坏归侨、侨眷社会团体合法财产的;

(四)侵害华侨农场、林场合法权益的;

(五)侵害归侨、侨眷兴办的企业、事业合法权益的;

(六)侵占、冒领、克扣、摊派、滞付、非法冻结和没收侨汇的;

(七)停发、扣发、侵占或者挪用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的;

(八)侵害归侨、侨眷其他合法权益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