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归侨、侨眷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并优先推荐归侨、侨眷就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考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归侨、侨眷。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