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归侨、侨眷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并优先推荐归侨、侨眷就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考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归侨、侨眷。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