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场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审慎、安全的原则,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得分和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价,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