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场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审慎、安全的原则,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得分和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价,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