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规范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

县级以上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场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健全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支持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