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和社会信用

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