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无公民身份号码的,以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