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爱卫会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