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逐步推进室内工作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设置醒目规范的禁止吸烟标识,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应当即时劝阻。禁止吸烟的具体区域、场所以及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