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