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和农村居住集中的区域配套建设公共卫生厕所并加强管理维护,推进农村户用厕所建设和改造,逐步扩大农村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覆盖面。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