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志愿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公众担任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监督员,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