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含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梯等。本条例所称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