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带头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领导干部、医务人员和教师等应当发挥控制吸烟引领作用,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