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