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举报和投诉。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