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激励与帮扶措施:
(一)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依照有关规定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提供户籍迁入、文化、医疗、住房、救助和保护基金等方面的优惠、帮助和服务;
(三)对抗击重大疫情、灾情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四)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的捐献者及其近亲属可以在血液使用、造血干细胞移植、骨髓和器官移植方面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五)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
(六)其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激励与帮扶措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