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制定和完善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和办事流程,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行业、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及入职培训和岗位培训。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