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文明行为宣传与引导:
(一)商场、景区、宾馆、酒店、农贸市场等商业场所的经营管理者,采取与其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宣传方式,引导文明旅游、文明消费;
(二)机场、车站、民用航空器、轨道交通、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的经营管理者,采取播放音视频、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文明行为规范;
(三)餐饮服务单位、设有食堂的经营管理者,在餐饮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传播用餐礼仪、宴请备餐从简、公筷公勺使用等健康文明餐饮文化;
(四)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交通文明宣传教育;
(五)其他促进文明行为的相关措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