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参与、宣传、引导文明促进活动:

(一)依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第三卫生间等便民设施和无障碍设施;

(二)规范设置“禁止吸烟”“保持安静”“一米线”等文明标识;

(三)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景观和公益广告设施;

(四)宣传海报、标识、作品等与公共空间整体设计相协调,并结合周边建筑进行美化处理;

(五)其他促进公共场所文明的相关措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