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类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一)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卫生健康、传染病防控、应急救护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及其家属个人信息;

(三)维护良好就医环境,优化服务流程,将文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

(四)遵循医学伦理规范,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卫生人员医德医风建设;

(五)其他促进医疗领域文明行为的相关措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