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市场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按照法律认可的交易方式和习惯及时履约;

(二)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做到诚信经营、宣传真实、明码标价,拒绝参与和包庇纵容违规售卖等不文明商业活动;

(三)其他符合诚实信用要求的商业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