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交通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实施追逐竞驶、违规鸣笛、向车外抛物等行为,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等道路互相礼让、有序通行,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停车和下车时避免妨碍他人;

(二)文明营运,营运车辆驾驶人不得实施甩客、欺客和拒载等行为,做到用语文明、服务规范;

(三)文明乘车,公共交通工具乘坐人不得实施滋扰其他乘客、向车外抛物、占座等行为,遵从引导、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四)文明骑行,骑行非机动车不得实施乱穿道路、观看电子设备、违规载人载物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规范佩戴头盔,注意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

(五)文明行路,行人不得实施违反交通信号指示、乱穿道路等行为,通过拥挤路段时自觉排队、不推挤他人、不抢行;

(六)爱护和合理使用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交通工具,按照相关管理规范停放,不得占用盲道、机动车道;

(七)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八)其他符合交通安全要求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