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公益性养老服务,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