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应当适时发布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指导价位。

养老护理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相适应,并逐步改善和提高。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