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和区(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常见病、慢性病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
(二)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体检、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延伸性医疗服务,推广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以及养生保健、疾病康复服务;
(四)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服务;
(五)根据需要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