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生活的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的原则。居家生活的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