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生活的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的原则。

居家生活的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