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因公共利益需要搬迁、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征求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予以补偿或者重建。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