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损坏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