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