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分布和养老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其他县(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