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