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