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