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失职、渎职或者其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