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行为人因实施不文明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理仍不改正的,负责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其不文明行为,但是应当依法保护行为人的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