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文明交通方面,遵守下列规范: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礼让行人;

(三)车辆通过积水、泥泞、碎石或者易产生扬尘路段时减速慢行,避免妨碍他人;

(四)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文明载客、规范服务,不甩客、欺客和拒载;

(五)行人通过道路时不闯红灯,不翻越护栏;

(六)乘客主动遵守公共交通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员安全驾驶,主动文明让座,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和有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驾乘人员不得向车外抛物;

(八)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不超员;

(九)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得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装置;

(十)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安全设施,不得乱停乱放,不得故意破坏、损毁或采用隐藏、私自加锁等方式占用;

(十一)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者规定的停车泊位;

(十二)不违规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十三)其他维护交通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